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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本红与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红,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罗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初106号原告张本红,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黄勇,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相府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2026-2。法定代表人韩廷勋,局长。出庭负责人钟艺,分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何锡洪,重庆市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罗万英,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张本红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通知罗万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本红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本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本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本红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彬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邹丽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骑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