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邓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422行审9号申请人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藤县。法定代表人周战,局长。被申请人邓凤,个体户。申请人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藤工商公处字(2015)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被申请人邓凤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藤工商公处字(2015)2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林振朝审判员 黄群萍审判员 谢碧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