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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远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特8号申请人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红霞、李明权,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申请人刘元贵。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申请人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元贵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熊俊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元贵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26日经麻城市金融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刘元贵欠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截止2016年5月1日下欠利息27016.50元(利息按11.16﹪)。二、刘元贵同意于2016年6月28日前偿还利息1万元;2016年9月28日前清偿下欠的全部本息。逾期按利率50﹪罚息。三、此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元贵于2016年5月2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熊俊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