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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7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红敏与张海东、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东,李晓东,高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7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东,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东,女,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红敏,女,满族,1966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志峰,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海东、李晓东因与被上诉人高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2685号民事判决,并通过该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上诉。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向张海东、李晓东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张海东、李晓东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海东、李晓东未按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明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