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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婧与任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婧,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87号之一申请人:王婧,女,住合肥市被执行人:任荣,男,汉族,住无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2014)无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任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