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婧与任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婧,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87号之一申请人:王婧,女,住合肥市被执行人:任荣,男,汉族,住无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2014)无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任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