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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告左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943号原告左某某,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黑山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378.00元,减半收取118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