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金平与李腾、浙江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平,李腾,浙江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686号原告:周金平。被告:李腾。被告:浙江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溪路560号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饶正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36号15楼。负责人:练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平诉被告李腾、浙江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