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良才与张思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才,张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良才,男,生于1942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农民,现住长宁县。被执行人张思君,男,生于1956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长宁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良才与被执行人张思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思君存款8100元。现被执行人张思君下落不明,家中有一套住房其母居住,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张思君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经申请执行人李良才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解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