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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胡泽然与彭先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先莉,胡泽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民终1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先莉。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泽然,1950年10月7日。上诉人彭先莉与被上诉人胡泽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252号民事判决,彭先莉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6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彭先莉的委托代理人XX与被上诉人胡泽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被告彭先莉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胡泽然租双凤水果市场松龙网吧门市租金半年9000元,押金1500元,租房时间2014.2.18-2014.12.8日止,现收到房租2014年8月17日止,合计金额10500元(壹万零伍佰元整)。庭审中,原告确认诉请中的保证金即为押金1500元。双方对房屋的具体门牌号表示不清楚,仅知晓是位于双凤水果市场及位置。原告陈述自己租用的是一楼的楼梯间开办按摩店,于2014年7月6日经过被告同意将房屋钥匙交给二楼的网吧,被告当时同意退还保证金。被告陈述具体的交还房屋时间不清楚,应该是7月十几号或二十几号。现房屋已经交还房东。当时已经告知房屋未到期不退房租和押金。胡泽然一审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协商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经营的双凤水果市场松龙网吧门市,双方约定每月租赁费用为1500元,租赁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2014年12月,原告按照口头协议内容支付被告租赁费用及保证金共10500元,被告出具收条。原告接手经营后,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于2014年7月向被告提出不再承租该门市,所余租赁费用不需被告退还,只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表示同意,并将该门市收回。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退还保证金,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500元。彭先莉一审辩称:租赁时间是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12月8日,当时我们协商的是租金半年一付,后面的房租是按照租期支付,收了10500元属实。当时原告确实是7月份提出不再承租,他要把钥匙给我,我让他把钥匙交到网吧,当时就告知了不同意退还押金,因为约定的租赁期限没有到。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原被告口头协商达成的租赁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原告经被告同意在2014年7月份已经将租赁房屋交还。但对押金的处理产生争议。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押金的退还条件,且对退还房屋时押金的处理如何协商的无证据予以证明。现被告已收回房屋,双方对提前退租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亦无约定,故在原告已足额支付其使用房屋期间的租赁费用的情形下,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1500元押金。被告辩称因原告租赁期限未届满,不应退还押金的意见,因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彭先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胡泽然1500元。彭先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双方认可租金1500元/月;2.双方认可押金是用于保证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则据实赔付,押金在无其他纠纷时退还,违约时扣除。胡泽然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二审审理期间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先莉称双方认可押金是用于保证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则据实赔付,押金在无其他纠纷时退还,违约时扣除。该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彭先莉与胡泽然订立的口头协议,对于押金不予退还的条件现无证据予以证明,胡泽然已交足房屋租金并退还房屋,彭先莉收取押金不退无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彭先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彭先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肖怀京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