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宋遂亭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李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宋遂亭,李亚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负责人屈培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卫宾,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遂亭,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占营,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飞,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5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尹卫宾、被上诉人宋遂亭委托代理人辛占营、被上诉人李亚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52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阎 鑫审 判 员 崔 君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娄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