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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860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满望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