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5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54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钱惠良,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徐健,苏州市姑苏区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