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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54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钱惠良,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徐健,苏州市姑苏区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