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世新与被告顾体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新,顾体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242号原告吴世新。委托代理人高美萍。被告顾体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桑晓玲,系该支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新与被告顾体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世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世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新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