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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会妮与被执行人雷凤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文会妮,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1日,正宁县山河镇人,住该镇东街13号,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雷凤梅,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21日,正宁县永和镇安兴村人,住该村二组,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680.96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25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