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0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行与天津博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刘清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行,天津博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刘清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1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天津博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清武。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行申请被执行人天津博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刘清武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104920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刘清武名下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房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行以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行未受偿债权为410492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行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860号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