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田成明与田氏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成明,华蓥市田氏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田成明,男,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华蓥市田氏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谭家桥村。法定代表人田建明,该合作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田成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蓥市田氏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681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蓥市田氏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成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华蓥市田氏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向申请执行人田成明支付劳务费9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025元以及执行费1250元。经过查询和调查,除去处理的财产后没有发现华蓥市田氏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华蓥市田氏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681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田成明发现被执行人华蓥市田氏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林 强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诗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