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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8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陆丰市东海镇金龙社区彩园经济合作社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丰市东海镇金龙社区彩园经济合作社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81民初375号起诉人陆丰市东海镇金龙社区彩园经济合作社。住址:陆丰市。法定代表人:林炳焕,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黄梓波,系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斐,系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6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陆丰市东海镇金龙社区彩园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状,其诉称:被起诉人颜佳壬系起诉人成员。由于被起诉人对经济社的宅基地和金城小区征用遗留地进行占有利用,多次被部分村民举报后,在社区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交付原告合计人民币七十五万元作为经济社集体收入。协议达成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的宅基地使用费。时至今日,经原告查验,被告尚有十三万元未交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支付所欠款项,但被告却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宅基地使用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为7800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支付宅基地使用款的争议系因被起诉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所引发,其实质争议系非法占用土地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被起诉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争议,依法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陆丰市东海镇金龙社区彩园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岳超审判员  陈铁生审判员  郭宝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派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