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执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颜志国与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徐吉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志国,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徐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90号申请执行人颜志国,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徐吉永,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吉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颜志国与被执行人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徐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全部未能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徐吉永纳入失信人��单,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合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