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李贺民与商井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民,商井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632号原告:李贺民,工人。被告:商井喜(曾用名孙青福,农民。原告李贺民诉被告商景喜(曾用名孙青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贺民起诉要求被告商井喜偿还借款36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李贺民不能提供被告商井喜(曾用名孙青福)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退回原告李贺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