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谭规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238号罪犯谭规。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涟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谭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谭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2月17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谭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谭规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规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谭规共获得奖励分86.2分。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3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规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规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6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