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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乐民与杨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民,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1124号申请执行人:王乐民,男,194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被执行人:杨波,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王乐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乐民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