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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205号原告林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龚文韬,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64年4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