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芜湖市高强麻油批发部与芜被告镜湖区巴将军火锅店左岸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高强麻油批发部,镜湖区巴将军火锅店左岸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910号原告:芜湖市高强麻油批发部,住所地芜湖市。经营者:高率领,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镜湖区巴将军火锅店左岸店,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实际经营人:陈新,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审理上列原、被告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