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亚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华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亚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亚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邦海,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亚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亚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806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