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46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四查查控手段,也未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4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玉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