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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灯兴与陈明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灯兴,陈明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342号原告:杨灯兴。被告:陈明土。原告杨灯兴为与被告陈明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灯兴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杨灯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亚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