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小勇与姚春祥、宋细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勇,姚春祥,宋细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634号原告余小勇。被告姚春祥。被告宋细归。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勇与被告姚春祥、宋细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姚春祥、宋细归银行存款52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余艺、孙华自愿以共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办事处德胜社区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3459**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姚春祥、宋细归银行存款52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余艺、孙华共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办事处德胜社区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345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