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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詹坚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186号被执行人詹坚强。被执行人詹坚强非法经营者一案,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丽景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被执行人詹坚强非法经营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詹���强银行存款22840元。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已执行到位标的2284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716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王正东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