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唐从霞、黄飞成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从霞,黄飞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特9号申请人:唐从霞,农民。申请人:黄飞成,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齐菊林、鑫泰房地产公司、许忠因民间借贷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崔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鑫泰房地产公司因开发定城镇桂都花园商住楼缺乏资金,向齐菊林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2%。许忠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齐菊林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6月15日经人民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齐菊林自愿放弃2014年7月以后产生的利息。二、定远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日前付清齐菊林款150000元。三、许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该调解协议内容真实、合法,且是申请人自愿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齐菊林、定远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忠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