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韩付栓非法行医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付栓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394号罪犯韩付栓,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09)南宛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认定韩付栓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宣判后,韩付栓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南刑二终字第0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付栓提起申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南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其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韩付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月26日对韩付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韩付栓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8日,韩付栓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给病人治病过程中耽误最佳治疗时机,致使病人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赔偿60000元。罪犯韩付栓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6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付栓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付栓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