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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565号原告:刘某某,住吉林市。被告:王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赵雅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