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565号原告:刘某某,住吉林市。被告:王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赵雅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