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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德轩与王大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轩,王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轩,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大良,男,汉族。张德轩申请王大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郾民初字第014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德轩于2016-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张德轩申请执行王大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郾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 楠审判员 李炎钊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世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