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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陈祥芳与日照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芳,日照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陈祥芳,女。被执行人:日照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589号。法定代表人:胡建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祥芳与被执行人日照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工资、经济补偿、加班费劳动争议一案,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日劳人仲案字(2016)第91-1号、日劳人仲案字(2016)第91-2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陈祥芳与被执行人日照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居住地、公司驻地和财产均在日照市东港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祥芳与被执行人日照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工资、经济补偿、加班费劳动争议一案,指定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祥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永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