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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章长忠与被告颜惠发、季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长忠,颜惠发,季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952号原告:章长忠,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颜惠发,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季桂英,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居住地同上。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原告章长忠与被告颜惠发、季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长忠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长忠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陶 盛人民陪审员  夏爱琴人民陪审员  杨柏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