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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甲、苏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830号原告王某某,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磊,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朵,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苏某乙,男,汉族,农民。系被告苏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甲、苏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甲、苏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邸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