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甲、苏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830号原告王某某,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磊,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朵,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苏某乙,男,汉族,农民。系被告苏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甲、苏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甲、苏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邸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