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三贵与郭长太、陈书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三贵,郭长太,陈书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754号原告高三贵。委托代理人许殿英,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长太,馆陶县地税局职工。被告陈书真,馆陶县路桥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三贵与被告郭长太、陈书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