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88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2015)泰山民初字第1155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除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15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