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2刑初177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马鞍村一出租屋内,设置了8人机位的打鱼机3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周某在店里收钱和给机器拨分,2014年9月14日19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将正在现场负责上分的周某、赌博人员邱某、白某、沈某抓获。当场扣押2台打鱼机主机、现金13000元。张某某共从中获利近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白某、沈某、周某、付某、王某的证言,扣押、追缴物品清单,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人民陪审员 王保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