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法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青山诉李强、高凤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青山,李强,高凤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朱青山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高凤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强、高凤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强在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人民政府补偿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