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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5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青岛和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上诉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和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冯国魁,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崔昌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5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和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53号805户。法定代表人冯国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震,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贵明,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国魁,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震,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贵明,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新,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华德根,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崔昌峰,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上诉人青岛和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冯国魁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崔昌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9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晓莉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文彪、许晓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岛和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国魁及其与上诉人冯国魁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田震,被上诉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华德根,原审第三人崔昌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青岛和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冯国魁共同向法院提交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安机关已对崔昌峰的涉案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而本案中,崔昌峰在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以青岛和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下订单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各方的责任认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96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05元,退还青岛和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冯国魁。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代理审判员  许晓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