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康乔实业总公司万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南京康乔实业总公司万兴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龙池庵小区1号。法定代表人吕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被告南京康乔实业总公司万兴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乡万寿村。法定代表人朱巧顺,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康乔实业总公司万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4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南京康乔实业总公司万兴公司返还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土地租赁费人民币1146518.21元,并承担此款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5119元由被执行人南京康乔实业总公司万兴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未到法院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康乔实业总公司万兴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康乔实业总公司万兴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康乔实业总公司万兴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程序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4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