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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与胡堂书、王定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胡堂书,王定珍,郭伟,何压莉,代苗苗,冉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003执4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负责人:尚舒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志军,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胡堂书。被执行人:王定珍。被执行人:郭伟。被执行人:何压莉。被执行人:代苗苗。被执行人:冉启超。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堂书、郭伟、王定珍、代苗苗、何压莉、冉启超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冉启超银行账户中扣划582584元案件款,我院将案款支付给了申请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90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张传强审判员宋全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继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