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吴小强申请执行李全生、胡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强,李全生,胡世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强,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全生,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胡世永,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小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全生、胡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全生、胡世永现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巧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