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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吴小强申请执行李全生、胡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强,李全生,胡世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强,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全生,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胡世永,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小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全生、胡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全生、胡世永现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巧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