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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振英与刘新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英,刘新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090号原告李振英,女,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全,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保江、孟帅,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英诉被告刘新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英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振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振英负担。审判员  王建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