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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黄学兵与石怀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兵,石怀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民初1602号原告黄学兵。委托代理人车建国,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世江,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怀录。原告黄学兵与被告石怀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8649元。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何瑞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学兵及其委托代理人车建国、潘世江、被告石怀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提供劳务,2016年3月2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黄学兵2015年西峰乡塔尔寺二队张忠洋养殖场劳动工资款捌仟陆佰肆拾玖元整(¥8649.00元)。开条人:金鹏雲。欠款人:石怀录”庭审中,被告对以上事实均认可,表示愿意偿还该笔债务,但双方未就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怀录支付原告黄学兵劳务工资86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怀录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 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