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马某甲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甲,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4刑初65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东梅,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雷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因其哥马某乙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就想帮忙给马某乙抱养一个。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马某甲得知租住在卢氏县城关镇寨子村的被告人陈某某想将女儿王某某(2015年9月12日出生)送人,就通过电话和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并于11月9日13时许到陈某某家看了看王某某。两人商定,被告人马某甲出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将王某某交马某甲抚养。2015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雷某某(马某甲丈夫)到卢氏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5万元,当日1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开车带被告人马某甲到卢氏县城关镇洛神公园亭子内与被告人陈某某见面,雷某某将五万元交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王某某交给被告人马某甲、雷某某,马某甲、雷某某将孩子送到马某乙家中交于马某乙母亲。另经庭审查明:1、卢氏县公安局在2015年11月10日接到报警后,与陈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如实告知了其所在地点,并在其居住地附近路口等待公安局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出卖女儿王某某得款5万元的事实。2、被告人马某甲、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出资5万元收买陈某某婴儿的事实。3、陈某某出卖女儿所得的5万元钱在本案侦查期间被卢氏县公安机关追缴扣押。4、被告人马某甲、雷某某收买王某某后对王某某无虐待行为。2015年11月11日,卢氏县公安局民警将王某某解救后交还被告人陈某某,解救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雷某某无阻碍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明的卢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卢氏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陈某某到案的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权某甲、权某乙、闫某、马某乙、张某的证言,被拐卖女婴王某某出生医学证明,卢氏县妇幼保健院出院证,陈某某、王某结婚证复印件,卢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陈某某指认现场及被卖婴儿被解救情况的照片10张,陈某某、马某甲、雷某某的辨认笔录,陈某某、马某甲、雷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女儿王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马某甲、雷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5万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后,陈某某如实告知其所在地点,并等待公安局民警处理,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雷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雷某某收买儿童后没有虐待行为,且未阻碍公安机关解救,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雷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甲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雷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追缴,由卢氏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军川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人民陪审员 李 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宇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