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孝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马孝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29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魏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邵峰,宁夏东龍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马孝斌,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孝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以取证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