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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5刑初78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5月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12时许,被害人赵某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城国际售楼处找被告人王某某索要工资,二人因工资发放一事发生争吵,期间王某某用手扇赵某一记耳光,后逃离现场。经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赵某左耳鼓穿孔可评定为轻伤二级,是否为本次外伤形成应结合调查综合认定。经黑龙江��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未自行愈合,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京华饺子馆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赵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赵某的住院病案、调解协议、收条、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黑龙江省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赵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赵某的损失,并已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晓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美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