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行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单水强诉襄汾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红彬,单水强,襄汾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晋行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红彬,男,1966年12月17日生,襄汾县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单水强,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生,襄汾县人。一审被告襄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襄汾县府前街。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县县长。再审申请人杨红彬因单水强诉襄汾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其与单水强之间的争议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红彬与单水强所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其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红彬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 宏代理审判员 卞俊梅代理审判员 郝玉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五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