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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65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胡聪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双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